1、被污染或腐蝕的建筑垃圾不得用于制備再生材料,再生材料的放射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下料放射性核素限量》GB65660的規定。
2、用于生產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,其顆粒級配、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》GB/T25177的規定。
3、用于生產混凝土和砂漿的再生細骨料,其顆粒級配、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》GB/T25176的規定。
4、用于生產瀝青混合料和道路用無機混合料的再生骨料,其顆粒級配、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《再生瀝青混凝土》GB/T25033、《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》JC/T2281的規定。
5、用作混凝土摻合料的活性再生粉料,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《廢混凝土再生技術規范》SB/T11177的規定。
6、再生骨料可用于生產預拌混凝土、砂漿、砌塊、磚、混凝土預制構件等,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《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》JBJ/T240的要求。
7、再生骨料用作混凝土梁、板、柱、剪力墻、樓梯的原材料時,其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》GB50010、《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》GB/T50476和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》JGJ55/《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術規程》CECS385等的規定。
8、再生骨料用作城市透水路面、停車場等透水混凝土的原材料時,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《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》GJJ/T253的規定。